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局 113 年 11 月 13 日南市教課(二)字第 1132347346 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校聘約應納入「教師應恪遵性別平等教育法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八條及第九條」等規定,並於聘約附錄納入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。